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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合肥原创】朱政律师:聚焦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发布日期:2020-06-28 浏览次数:1205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民法典的诞 生,正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产物,彰显了时代特色,凝聚了人民共识。下面笔者将为大家解读民法典热点问题。


聚焦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一直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紧随时代热点,创造性地提出绿色发展理念,为绿色发展提供制度动力。民法典首次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不仅在立法上约束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方式方法,更让绿色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


据笔者统计,民法典共有18条直接体现了绿色发展的理念,不仅在总则部分确立了绿色原则,还从 “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多个方面细致地规定了绿色发展的要求。

在物权领域,民法典着重体现了物权行使必须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如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第326条规定了“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第346条规定了“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在合同领域,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定为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其第509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在侵权责任编中,也相应地确立了民事主体实施破坏生态环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弥补了以往法律较为宽泛、片面的规定,民法典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等都做出了详实的规定,有效衔接了相关专门法律的规定,解决了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不足、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而且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律惩戒措施,将会让每个人坚守生态法治底线,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居住权”入典,保障百姓住有所居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并有多款条文对居住权的权能、性质、设立、登记、转移及消灭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居住权这一权利的实施,将最大限度地发挥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保障百姓住有所居。

什么是居住权,它又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呢?这是许多普通民众希望了解的内容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往法律规定中,只承认了对房屋的“所有权”以及“租赁权”两种形式,难以满足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民法典实施后,设立居住权,可以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填补法律的空白,最大化地发挥闲置房屋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价值。同时,民法典第369条还规定了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等。这有利于防止滥用居住权损害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将会对众多涉及房产的社会热点问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房产加名、公租房、继承纠纷、离婚纠纷、以房养老等问题在民法典实施后,都会有新的解决方案,将会为老百姓的衣食住行、住有所居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