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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合肥案例】夏日炎炎 京师合肥律师送您一杯正宗“卡旺卡”

发布日期:2020-07-01 浏览次数:1163

霸都的盆友都说,来咱霸都一定要喝杯卡旺卡奶茶,可是.....合肥卡旺卡?安徽卡旺卡?谁才是真正的卡旺卡?SHASHA分不清楚,京师合肥律师带您揭晓答案。

6月28日,由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金融财税法律事务部代理的原告合肥卡旺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卡旺卡”)诉被告安徽卡旺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卡旺卡”)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京师合肥律师提出:合肥卡旺卡品牌最早成立于2008年,系第10070377号、第10070520号、第10096895号、第31528862号、第31522067号等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原告将上述案涉商标中的“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字号并经营多年, 在生产商品、宣传手册、网站和展会等场合突出使用为“卡旺卡”,所生产的全套奶茶、红豆奶茶、芒果爽等“卡旺卡”饮品,在消费者中拥有较高的影响力,已成为新鲜、健康的饮品代表。原告门店遍及苏沪皖,在安徽各市、上海、南京、无锡等城市开设的直营门店达数百家,诸多门店在美团、大众点评等主流外卖软件发布的地区餐饮行业排行榜中名列前茅。而被告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0日,远远晚于原告取得上述商标专用权以及原告公司成立的日期,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 被告擅自将“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名称中,具有攀附原告声誉的主观恶意,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被告及其提供的产品与原告产生混淆, 同时,被告在工商注册之初,便针对原告的案涉商标专用权,多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申请),干扰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师合肥律师提出的相关代理意见,当庭判决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卡旺卡”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


京师合肥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本案中,安徽卡旺卡将“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名称中,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与合肥卡旺卡存在密切的联系,从而损害其竞争利益,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安徽卡旺卡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卡旺卡”字样,并对合肥卡旺卡发生的损失予以赔偿。

京师合肥金融财税法律事务部

京师(合肥)金融财税法律服务部专注金融、财税、知识产权、建筑地产、破产重整类法律服务,团队成员由核心专业律师组成,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专利代理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资质,具备金融、证券、财税、管理等相关专业的综合教育背景,最大程度整合项目服务、专业知识、业务经验、专业人才和社会关系等资源,为客户提供专业、及时、高效和务实的法律及商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