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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合肥原创】解读民法典合同编

发布日期:2020-09-15 浏览次数:1173

从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编纂民法典,历经5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终于在2020年5月28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影响着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均受到民法典的调整。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七编构成,有1260个条文。据统计,其中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原文保留编入的有457个条文,另有409个条文在对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了非实质性的修订后编入,还有246个条文做了实质性修订,并新增加了148个条文。民法典的编撰不是简单地将各个单行法进行“打包整合”,而是运用科学、系统的方法,将众多单行法整合成一部具有体系性的法典。在立法细节方面,民法典积极回应了社会生活中热点难点问题,如“霸座”行为、高空抛物、职场性骚扰、个人信息的保护、“离婚冷静期”、放高利贷等等。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颁布,对消除各个单行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方面有着重大的意义。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很多民事单行法,由于这些法律是在不同阶段、不同背景环境下颁布的,各个单行法之间没有形成很好的联动,有些法律之间甚至有很大的冲突。例如,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规则就与《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关于无权处分的效力,《合同法》第51条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也不一样;《担保法》第5条规定的担保合同独立性问题与《物权法》第172条物权担保合同独立性也不完全相同。民法典的实施将解决法律适用的混乱,起到定纷止争的重要作用。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笔者将在下文中详细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修改内容。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合同编有29章,共计526个条文,几乎占民法典1260个条文的“半壁江山”。民法典合同编分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三个分编。因民法典没有“债权编”,它将债的一般规定设立在合同编通则部分,同时将合同的保全从合同的履行章节中划出、单独成章,突出了合同保全的意义。在典型合同方面,从原来的15种有名合同扩充为19种,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内容。此外,将法定之债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归入“准合同”分编,保证了法律规定的完整性。合同编在原来的《合同法》基础上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紧跟新时代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修订的幅度也可谓是民法典各分编中修改幅度最大的一编,主要修改的内容有:


1、新增了订立合同的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其新增“其他方式”的规定更加合理,顺应了时代发展变化的需要,很好地解决了理论上争议较多的悬赏广告、招投标订立合同、合同书订立等问题。


2、完善了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定

随着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越多越多的民事主体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其实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就已经将数据电文定性为书面合同的一种,但它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则。民法典第469条、第491条、第492条等比较完整地确立了电子合同订立与履行的特殊规则,在互联网交易纠纷产生时将有法可依、于法有据。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为签订确认书或者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收件人主营业地或住所地。其第512条规定了网购物品交付的时间,若是购买有形商品,交付时间一般为收货人的签收时间,若是网购服务的,交付时间一般为生成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或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若是购买通过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交付时间一般为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本条借鉴了《电子商务法》第51条的规定,明确了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这其实是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明确了在商品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在收货人签收之前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都由商家来承担。


3、明确了预约合同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法》中并未规定预约合同,预购合同也仅仅规定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民法典的规定既扩大了预约合同的涵盖范围,也提升了预约合同的法律层次,不仅体现了“诚实守信”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运用,更体现了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精神。


4、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民法典的格式条款制度规定于第496条和第497条。它在制定格式条款的内容时借鉴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扩大了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加强了对弱势一方即接受格式条款方的保护。其中,第496条吸收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若一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另一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497条扩大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及对弱者的法律保护。


5、规定了选择之债

民法典第515条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民法典第51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合同法》并未规定选择之债,民法典的规定填补了这一空白。选择权在性质上为形成权,其行使的方式为通知,该通知到达后,债务的标的即确定。


6、确认了情势变更制度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原本规定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民法典吸收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文中更加细致地规范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除此之外,该条还增加了“仲裁机构”作为确定情势变更的主体,未再强调需“非不可抗力”。


7、增加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第95条只是规定了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除权行使期间。民法典规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1年除斥期间,该规定借鉴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将原来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拓展为适用于所有的合同,弥补了原来的法律漏洞。


8、新增了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民法典第640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所以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很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因法官观点的不统一,更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民法典的出台,弥补了以往的法律漏洞,对统一裁判规则、保障司法公正有着重要价值。


9、明确规定了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这几年,校园贷事件频出,民法典合同编针对该类社会热点事件作出了回应,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此前,有关高利贷的规定都是通过司法解释而非法律的形式出现,且并未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本次民法典对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反映出国家打击高利放贷行为的决心,极大地保护了普通民众的利益。同时,该规定也将鼓励人们将更多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保障我国经济高速平稳地发展。


10、增加了保证合同

《担保法》共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类型。此次民法典将抵押、质押、留置这三种担保类型规定在物权编中,定金规定在合同编违约责任一章中,并在合同编中增设保证合同一章。保证合同一章不光整合了《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还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改。首先,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规定取代了《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更符合社会的立法需求。其次,还修改了保证合同效力上从属性的例外情形,民法典第682条第1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缩小了保证合同的范围,只有当保证合同的约定属于法律另有规定允许的情形时,该约定才是有效的。最后,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了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11、完善了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

租赁合同在生活中很常见,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这次合同编租赁合同这一章修改了很多重要条款,进一步保障了承租人的利益。该章明确了因承租人的过错致租赁物需维修,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还完善了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相关规定,完善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并新增了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等条款。


12、明确禁止“霸座”行为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了“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此条是对“霸座”这一社会热点事件的回应。2018年,一句“站不起来”,让高铁乘客孙某的“霸座”行为火遍网络。此后,又接二连三地发生多起“霸座”事件。对此类行为,因没有民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往往只能对“霸座”者进行道德上谴责,按原有的法律规定,很多时候需要借助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霸座”者相应的警告或罚款。民法典的实施,从立法层面上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规定“霸座”属于违法行为,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旨在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和价值观,引导社会“正能量”的精神。


13、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

近年来,物业服务出现了诸多乱象,如业主不知道交的物业费去了哪里?小区广告收益到底有多少,又是归谁?炒掉物业公司后,老的不去,新的进不来怎么办?对此,民法典合同编专门新增物业服务合同一章予以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了很多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条款,其中包括针对物业费的开支,同时,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章还规定了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人有责任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14、明确了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禁止“跳单”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了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中承认了禁止“跳单”约定的效力,民法典将禁止“跳单”上升为立法,是我国在立法层面上第一次明确了禁止“跳单”。该项规定不仅保障了中介人的利益,而且也督促了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有利于推进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准。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几代人的夙愿,2020年6月4日,笔者特地前往重庆,拜访了被中国法律界誉为“当代民法史活化石”的民法学家金平,98岁高龄的金平先生是目前唯一健在的参加过我国前三次民法典起草的专家组成员,在回忆民法典66年的立法历程,金老意味深长地说,他“不会再有遗憾了……”。


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伟大创举,也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民法典的实施,必将积极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笔者相信,这部凝聚着几代中国人心血的民法典会为百姓生活提供有力的权利保障,将“立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徒法不足以自行,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法典颁布以后,我们法律工作者也将肩负起社会责任,积极投身普法事业,共同努力建设一个繁荣进步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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