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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合肥分享】《民法典》草案关于侵权责任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5-29 浏览次数:5466

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侵权责任法(2010年实施)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解读:这一规定对“自担风险”适用的范围进行限缩,能有效地引导人们危险活动的认识,慎重参与危险活动,减少和预防风险,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明确活动组织者、策划者和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人的责任界限,活动组织者、策划者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二、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侵权责任法(2010年实施)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该制度的确立赋予自助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的权利,使其能及时有效合理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依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国家机关的执法压力。 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侵权责任法(2010年实施)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相关内容纳入立法,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损害,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但遗憾的还是没有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期待相应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
侵权责任法(2010年实施)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 一 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解读:新增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提高了知识产权违法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让其不敢、不能再侵害知识产权,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 五、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规则
侵权责任法(2010年实施)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 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 侵权行为的,  被侵权人有权通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  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釆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 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  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办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釆取必要措施的,对损雀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1、明确网络侵权中,权利人向网络服务者提供通知的内容包括侵权 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在实践中更具有合理性与可操作性;2、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采取必要措施的具体内容;3、将知道修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要求更严格。

 
侵权责任法(2010年实施)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
第九百七十一条规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 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 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  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解读: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十五日时间较长易被投诉人恶意利用,民法典草案将刚性的“15天”,改为弹性较大的“合理期限”,便于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期限,强化平台的自我治理能力的同时,更有利于激发整个行业的活力,促使其健康发展。
六、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2010年实施)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釆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釆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釆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釆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读:产品缺陷的补救措施中增加了“停止销售”,在实践中对避免损害再扩大起到重要作用。规定召回缺陷产品的必要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扩大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七、增设了“好意同乘”条款
侵权责任法(2010年实施)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解读:为实践中高发的好意同乘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依据。好意搭乘是指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搭载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搭载人受到伤害,应当减轻其开车人赔偿责任,除非该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新增该项规定,有利于鼓励人们多做一些助人为乐的事。 八、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2010年实施)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公开患者病历资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有可能对患者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重大影响。为遏制这种行为, “删掉了造成患者损害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改成无论该行为对患者是否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加强了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九、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2010年实施)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釆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釆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解读: 增加规定,当被侵权人故意导致饲养动物损害时,可减轻饲养人、管理人责任。 十、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侵权责任法(2010年实施)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釆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解读:增加“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一方面可以真正地制裁真正的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也要给其他的被推定的加害人,提供了一个公平的保护。增加了物业责任人,这样也使得未来赔偿能够得到一个较好的执行实现。草案特别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里的有关机关首先应当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