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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合肥分享】《民法典》草案中继承制度的新变化

发布日期:2020-05-28 浏览次数:1096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草案把现行《继承法》被纳入《民法典》(草案)第六编,在原有继承法的基础上,加以继承、修改和完善,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主要的变化如下: 一、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死亡推定制度 现行《继承法》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1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解读:将死亡推定制度纳入民法典,使得该制度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 二、扩大了遗产范围,删除了列举的内容

现行《继承法》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3条1122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解读:对遗产范围,采用“概括式+除外”立法模式,改变现行《继承法》中“列举+概括”的立法模式。新规定方式,能更好涵摄个人财产范围。纠正了原规定对遗产列举无论达到何等详细程度,在财产类型日益增加和财产形式不断丰富的情形下,也无法涵盖遗产的全部范围,甚至可能发生法律属性争议的弊病。只要是个人合法财产,如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均为个人遗产,都可继承。三、修改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新增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现行《继承法》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新增条款)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解读:增加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这种情形违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将之纳入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符合立法本意。增设继承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宽恕,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这一规定,填补了我国继承法的空白,有重要的价值,让继承原则上更有弹性。它一方面预防因特定主体提前丧失继承权而影响亲属关系和家庭稳定。另一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比较有利,因为这唯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产就成了无主财产。四、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侄甥就代位继承

现行《继承法》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十一条代位继承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解读:目前《继承法》仅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作为被代位继承人,但忽视了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之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问题。如此,可能会导致虽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死亡、但其子女无法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将归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结果。此种结果通常不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展至第二顺序继承,既符合遗产流转规律的要求和我国继承传统,也更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利益。五、认可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合法性

现行《继承法》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对打印遗嘱未做规定。1136: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对录音录像遗嘱未做规定。1137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解读:随着科技的发展,物质载体越来越多,录像和打印在实践中普遍运用,而法律又未规定,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相脱离,基于对于现实情况回应,草案认可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合法性。  六、变更公证遗嘱的有效效力,数份遗嘱以最后订立遗嘱为准  现行《继承法》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二十条遗嘱的撤销、变更 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解读:现继承法中规定公证遗嘱效率优先的目的,是保证立遗嘱人的意愿更加真实。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已经可以通过多种方案保证其真实性。因此,这一规定,就不再适应当下发展。为此,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更加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顺应了当今公证改革的趋势。  七、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现行《继承法》民法典草案继承编无规定1145--1149

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1146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1147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1148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149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解读: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产生、指定、职责、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及报酬请求权等。该制度增强了继承法制度的可操作性。这一制度填补了现行立法在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上的欠缺,增强了继承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也解决现实中因为没有遗产管理人,未及时清点、管理遗产,进而导致很多遗产无法查清的问题。八、扩大遗赠抚养协议中抚养人范围

现行《继承法》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三十一条遗赠扶养协议 1158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解读:扩大了遗赠抚养人范围。明确了遗赠抚养人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再将组织抚养人限定于集体所有制组织。这一条满足了养老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意味着今后只要老人与相关组织或个人达成意愿,就可以与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也是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对社会化家庭养老形式的探索。

九、明确了收归国家所有遗产后的用途

现行《继承法》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的遗产 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解读:增加归国家所有的遗产需用于公益事业的这项规定,限定了收归国有后的用途,符合社会公众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收归国有的后续立法规制的合理预期。十、遗产继承要缴纳税款有除外性规定

现行《继承法》民法典草案继承编 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1159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解读:除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缴纳税款回归到清偿的第一顺位,体现了关爱弱势群体,体现了人性化的司法目的。总体来说,民法典草案继承篇的体例和内容,是在法律要回应民众的继承诉求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的背景下出台的,它一方面实现对《继承法》的体例传承与规范延续,另一方面也实现对《继承法》的理念超越与制度完善;对于它的通过和实施,我们翘首期盼。